黑龙江单位没有育儿假黑龙江实施三孩政策父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4日 点击:[6]人次
为积极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措施,26日,《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条例修正案(草案)》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落实《决定》和《人口法》规定,明确了“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规定,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
为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子女负担和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和待遇,规定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妇女就业权益保障、住房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主要配套支持措施,取消制约生育措施。
围绕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条例修正案(草案)》突出我省特点:
1:新增设了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各10天的“带薪”育儿假。
2:增加了女职工生育保险产假津贴的补助天数,由原执行的98天增加到158天。
3:新增设了学前和义务教育、妇女再就业、住房、生育等5项保障机制,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4:新增设了4项支持措施和3项鼓励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明确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6种主要形式。
5:规定了边境地区在三孩政策基础上“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相对宽松的生育政策。
(来源: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