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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柳林镇电器维修上门服务巴中市发布近三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4日    点击:[4]人次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钟帆

9月24日,巴中市应急管理局发布近三年来该市安全生产十大典型案例,内容如下:

案例一:

案件名称:通江县火地湾矿业有限公司“12·24”冒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

基本情况:2019年12月30日,巴中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通江县某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市应急管理局连夜赶赴通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经查,2019年12月24日,通江县火地湾矿业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开展井下巷道维修工作时发生冒顶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企业相关人员隐瞒了事故发生,未向相关部门报告。

直接原因:作业工人在井下维修巷道前,巷道顶部木支护已出现冒顶迹象,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主要教训:一是通江县火地湾矿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组织人员从事井下作业活动;二是在作业过程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三是事故发生后,该企业隐瞒事故发生,未按规定上报。

处理结果:通江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对通江县火地湾矿业有限公司处罚款50万元,并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该起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企业相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池某、现场负责人杜某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期3年,技术负责人王某1、矿长王某2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通江县铁溪镇政府、通江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等5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处分。

案例二:

案件名称: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6·1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

基本情况:2020年6月16日12点10分许,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行驶至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新桥河处(国道G244线1307公里750米(省道101线(成都—南江)359公里200米))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直接原因:驾驶员鲜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雨天道路行驶速度(70km/h—71km/h)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操作不当使川R9656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侧滑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川YLB82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

主要教训:一是川R708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R9656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驾驶员鲜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雨天道路超速行驶;二是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驾驶员鲜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车辆运行和监管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三是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四是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安全科长杨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驾驶员鲜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处理结果:

(一)川R708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R9656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驾驶员鲜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公安处理。

(二)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90000元(肆拾玖万圆)的行政处罚。

(三)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920.00元(贰万伍仟玖佰贰拾圆)的行政处罚。

(四)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对安全科长杨坤萍进行内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案例三:

案件名称:南江县鸿润雅居项目“3·31”机械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

基本情况:2021年3月31日7时33分许,南江县长赤镇鸿润雅居项目工人在进行旋挖钻孔作业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致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直接原因:南江县长赤镇鸿润雅居项目工人谢某某违反操作规程,未向指挥协调人员(辅助工)朱某某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启动钻机开始作业,导致朱小兵掉入基坑内遭到绞碾后死亡。

主要教训:一是南江县长赤镇鸿润雅居项目工人谢某某违反操作规程;二是南江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组织施工建设长赤镇鸿润雅居项目;且在接到辖区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执行相关指令继续施工,还将机械成孔灌注桩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袁某;三是长赤镇鸿润雅居项目未建立、健全项目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上岗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技术能力和操作技能培训。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的相关规定:一是对南江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江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某某以及鸿润雅居项目安全员胡某某分别处以30万元、1.8万元、1.2万元的行政处罚;二是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谢某某、袁某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案例四:

案件名称:巴州区鑫火新能源经营部(经营者:雷某某)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情况:2021年6月7日,巴州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巴中市巴州区枣林加油站斜对面有人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区应急管理局庚即指派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对举报事实进行核查。经查,巴州区鑫火新能源经营部(经营者:雷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枣林加油站斜对面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甲醇)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查封扣押非法经营、储存的甲醇27.83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雷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移交公安机关。8月27日巴州区公安分局对雷某某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五:

案件名称:通江县欣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案

基本情况:2021年2月1日,通江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通江县欣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因该公司对其经营的产品不能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性无法保障,遂作出暂停经营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抽取样品进行送检。2021年4月30日,通江县应急管理局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检测结果未明确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属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通江县欣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案件名称:平昌县骏颐汽车修配厂擅自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地址案

基本情况:2019年3月26日,平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口镇新平街西段163号的骏颐汽车修配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内存放有共计143个气瓶(氧气空瓶33个、氧气满瓶48个,氮气空瓶26个,氩气满瓶10个,氩气空瓶5个,乙炔满瓶5个,乙炔空瓶7个,二氧化碳空瓶1个)。经调查:平昌县骏颐汽车修配厂于2017年8月10日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川平安监(乙)〔2017〕000002号),核定经营地址:平昌县江口镇蜈蚣村1社。该单位涉嫌在经营期内未向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擅自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地址,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苏丽(平昌县骏颐汽车修配厂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案件名称:肖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情况:2021年7月6日,恩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巴中市恩阳区关公镇天官社区黄桷树23号肖某某门市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肖某某门市内存放有烟花爆竹共35件零65条,该批烟花爆竹系肖某某所有,未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其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属实。经调查,肖某某自今年4月以来将该批烟花爆竹放于其门市,但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随即依法对该批烟花爆竹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肖某某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圆整),并没收对其扣押的35件零65条烟花爆竹。

案例八:

案件名称:南江县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红潭河煤矿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等违法行为案

基本情况:2020年6月29日至30日,南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江县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红潭河煤矿进行“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1.1101采煤工作面运输巷配电点(安设有4台电气设备)局部接地极装设不规范,仅是各台设备的局部接地线扭结在一起接入水沟中。2.矿井未建立除甲烷外的其他有毒有害气体(CO、H2S等)检查制度。3.1101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帮未按规定冲洗煤璧,未严格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局部地段粉尘较重。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南江县水泥集团红潭河煤矿有限公司给予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壹仟元(小写:8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案件名称:南江县圣堡矿业有限公司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方式开采案

基本情况:2019年10月30日,巴中市应急管理局对南江县圣堡矿业有限公司李家湾建筑用石料矿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矿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方式进行开采,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南江县圣堡矿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案件名称:巴中光翼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2021年7月29日,巴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巴中光翼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创安2021”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洪某某、潘某某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公司仍安排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巴中光翼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给予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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