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育儿假必须三胎河南拟修改计生条例明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4日 点击:[5]人次
11月23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会议听取了关于《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说明。
《决定(草案)》共23条,其中修改了17条,增加了5条,删除了9条,此次修改注重处理好新旧衔接,除了明确三孩生育政策,并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相关奖励扶助措施继续有效,保障相关人群合法权益。
明确三孩生育政策,拟取消社会抚养费
优化生育政策,是此次条例修改的重点。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决定(草案)》实施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阚全程介绍,《决定(草案)》规定,要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同时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社会抚养费相关的处分规定。
明确育儿假,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每年可各休10天
为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决定(草案)》明确设立父母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条例(草案)》新增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第三十条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失独夫妻”给予全方位帮扶
明确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现有的奖励扶助措施。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夫妻,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且女方年满四十九周岁的夫妻,在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时或者住院期间发放护理补贴。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参照执行。
【背景】
为何要修改《条例》?
据介绍,“十三五”期间,河南总人口增长趋势明显减弱,自增人口由2016年的66万减少到2020年的23万,自增率由2016年的6.15‰下降到2020年的2.1‰。2021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审议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作出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科学决策。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我省人口发展变化形势,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此次修改坚持法制统一,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内容保持一致,其他内容原则上不作修改,同时结合实际,对相关支持保障措施进行细化。
据河南日报
编辑 周颐光